重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一、总则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加强烟草专卖行业的监管,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许可证的种类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本管理办法所称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照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誉,未被吊销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三)有能够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所必需的场所、仓库、设备和管理人员;
(四)有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所需的经济实力;
(五)有依法纳税的良好税务记录。
四、申请材料
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四)企业从事烟草业务所需的场所、仓库、设备等说明文件;
(五)企业近3年纳税记录证明文件;
(六)企业的商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提交材料;
(二)县级以上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受理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组织申请企业现场审核;
(四)审核合格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出具许可证;
(五)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六、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应当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处罚措施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八、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任何已经颁发的与本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全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