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为加强道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制定本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重型载货汽车。
三、 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一) 、实施主体科室:公司安全科。
(二) 、职责分工
1、 公司安全科负责定期监督检查车辆行车记录仪。
2、 安全科具体负责协调、联系、咨询并选择合格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行车记录仪经销商,负责对车辆行 车记录仪的配备、安装、验收和实施监控。
3、 车辆驾驶员负责使用、维护和保养行车记录仪。
四、 实施时间(频次)
本制度从2022年2月15日开始执行,24小时实施车辆监控。
五、 实施程序
1、公司因重型载货汽车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55号)规定的数量,只能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2、 公司有新增重型载货汽车需求之前,由安全科组织人员对
行车记录仪经销商进行选择、评审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单(该供应商名单必须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定的名单范围之列)。
3、公司新增重型载货汽车且在上户时,由安全科在供应商名 单内选择相关的行车记录仪经销商进行街接并安装行车记录仪设 备及相应的手机或电脑软件。
4、 车辆超速和疲劳驾驶的限值:
(1)、车辆超速限值:高速公路车辆限速100公里/小时:城 道路车辆限速4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通行遵守限速标志执行。
(2) 、车辆疲劳驾驶的限值:驾驶员12小时累计驾驶原则上 不超过6小时,白天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 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
5、 对已安装的行车记录仪设备要运用手机或者电脑软件进行 确认,确保安装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和用于实时监控。
6、 报警车辆的监控和处理
(1)、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报警时,即向该车发出警吿指令,
若有车辆经警告不减速且持续行驶,强制减速并按照公司管理制’ 度进行处罚。
(2)、当发现有车辆发出紧急报警时,监控人员应立即采用 电话方式进行查询,若查实车辆确实发生意外的,根据情况类型 立即向公安交警科室报吿,并提供车辆位置、行驶方向、行驶速 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3)、以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违章行为进行阶梯式处罚,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 以此类推;对一个月出现五次以上违章行为或情节严重的从业人 员予以开除。
(4)、监控人员发现于台车辆数据不能正常回放,应与安全 员联系并查找原因及时汇报给经理,三天内无数据回放又未能反 时查我原因的,每次对监控人员处以20元罚款。
(5)、对连续60分钟没有信息晖传的终端进行排查处理, 做好记录,确认终端出现故障的,派人检修。
(6)、车辆转移或报废,安全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行车记 录仅设备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六、 相应技术标准及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55 号)文件。
七、 实施台账的相关记录
1、 行车记录仪设各供应商合格名单
2、 车辆安全监控信息及处置记录